上外尚阳学校章程
发布日期:2019-12-13 17:35:20   来源:上海外国语大学尚阳外国语学校

上海外国语大学尚阳外国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实现学校的办学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一切与教育有关的活动均适用本章程,当本章程与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相矛盾时,以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 学全称上海外语大学尚阳外国学校,英语表达为Sunshine Foreign Language School Affiliated to Shanghai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校地址上海市祁连山南路 2671 号,邮政编码是 200331学校址是http://sywgy.iedu.sh.cn/是一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隶属于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本校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办学责任。

第四条 学校坚持“为了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的教育理念。学校的一切教育活动着眼于每一个学生长远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使所有学生的潜能得到激发,个性特长得到发展,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显著增强,终身学习意识和能力显著提高,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五条 核心值观:德睿智  求美向阳

 

第六条 学校办学理念:学校,让生命阳光般灿烂。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创建开放、现代、优质的外国语学校,把学校办成一所高起点、高规格、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高声誉的新优质学校。第八条 学校的学生培养目标是“着力培养‘外语特长、和谐发展的现代

风尚少为培外事外外经外交外语类才奠定基。第九条 :尚睿智 美向阳

第十条 校风:谦诚、开智、修明、奋进教风:务实、开拓、智慧、和谐学风:诚实、活泼、攀登、创新

 

第十一条 校徽:

说明:整体配色选用蓝、红、橙三种,分别代表沉稳、热情和活力。图形是一只飞向太阳的飞鸟。飞鸟的身体由“尚”的首字母“S”衍化而来,翅膀的外形则是“阳”字的首字母“Y”。学校校徽象征着自由、活泼和追求美好未来的寓意。

第十二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依法自主管理。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为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明、证书。

(三)依法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按规定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五)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扰。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规范教育。

(二)学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制度,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

(三)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女工委员会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师及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多重保障体系。

(四)以适当的方法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它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

(七)建立学校安全制度,加强校园安全管理。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在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 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认真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承担管理学校的责任,依法自主办好学校。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照学校章程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代会的监督。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二)校长要依靠学校党组织,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充分听取党组织的意见,支持配合党组织开展工作。

(三)校长要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

(四)—校长要认真听取学生意见和要求,推进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主动争取所在社区(街道)、乡镇和家长等社会各方对学校工作的支持和监督,推进学校参与社区教育工作。

(五)校长要负责总务后勤工作,严格财务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合理编制预算,加强校产管理,提高资金和教育资源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

(六)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

(七)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八)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第十七条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共青团、少先队、苗苗儿童团组织,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调动学生主动参与、自主管理的积极性。学校少先队组织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对学生进行教育,配合党、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保障退休教职工合法权益,积极开展有利于退休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活动,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行政管理机构设行政室、教学室、德育室、科研室、总务室、人事室,各处室在校长室领导下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非行政委员会

学校非行政委员会是对学校行政管理的补充,也是实行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建立下列非行政委员会:

1、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教职员工考核奖励委员会

3、家长志愿者委员会

4、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

5、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以上各机构组成学校管理网络,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条块结合,互相配合,确保政令畅通,高效率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可以当选为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和纠纷调解机制,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

(一)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会议由校长主持。

(二)凡经校务会讨论决策的学校重大重要事项,由校长明确分工,负责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积极配合支持实施。

第二十七条 校务委员会是校长主持下的审议机构。

校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正副校长(或助理)、党总支部正副书记(或助理)、工会正副主席和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

校务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行政工作计划,研究和决定学校行政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八条 行政会议是学校总结、布置每周日常工作,落实学校重大问题的会议。

(一)参加行政会议成员为校长、副校长、党支部正副书记、校长助理、书记助理及行政室、教学室、德育室、科研室、总务室正副主任、团队干部和工会主席。根据议题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同志参加。

(二)行政会议坚持“会前充分准备,会间议题集中,会后检查落实” 的程序。

第四章 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学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聘任制度,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教育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精神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保护学生安全,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主动参加各种进修和培训;

(七)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以及会议。

 

第三十四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教师可享用学校提供的下列措施:

(一)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和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四)为教师提供不断改善的物质条件,努力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五)为教师提供进修和培训的机会,促进教师自身发展。

第三十五条 教师聘任制由学校实行。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并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由学校进行考核。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教育科研、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九条 根据普陀区教育局招生工作要求,凡符合学校招生地段的学生免试入学。凡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按《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分别发给毕业、结业或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学生在入学、升学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三)对于品德优秀,学习刻苦努力,学有特长,模范遵守学校各项制度等的学生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分和学业证书;

(五)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获得学校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学生管理制度和条例;

(三)遵守学生行为准则、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五)参加每周的升旗仪式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学生确因特殊原因在同一年级需要重读的,可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学校将严格按照《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将予以批评教育及处分。第六章 学校的课程、教育、教学和教科研工作

第四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小学课程方案》及《上海市普通中小学课程方案》设置学校课程。

第四十三条 全面落实课程方案,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执行上海市教委颁发的《学科课程标准》,保证学生全面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

第四十四条 以学生发展为本,构建体现时代特征和符合学校实际的学校课程方案。

第四十五条 学校课程设置要促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融合。第四十六条 学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注重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的培养,重视人文和科学教育,培养、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四十七条 努力建立课程综合评价体系,促进课程的不断完善,发挥课程评价的激励导向功能,发挥课程评价的反思总结功能,发挥课程评价的反馈调节功能。

第四十八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先,育人为本。以良好道德和行为影响和规范学生的道德和行为,使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判断和行为准则。学校确立德育在课程中的核心地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人教育全过程。

第四十九条 构建有效的德育体系,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不断提高德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十条 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加强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教育,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和传统美德教育,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推进生命教育和生态教育。

第五十一条 以学校为龙头,社区为平台,家庭为基础,努力建构学校、社区、家庭教育“三位一体”的思想、道德教育网络,共同创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五十二条 学校加强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确立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以优化课堂教学为重点,树立严谨的校风,优良的教风与学风。

(二)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使用国家颁布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学科教材、乡土教材、实验教材,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开发校本课程;严格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校历安排教育教学工作,不随意停课。

(三)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四)采用基于课程标准指导下的绿色学业评价标准,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制度。

学校实施教学质量六个评价机制:三级监控制、组长任责制、培优补困制、质量共享制、他校比对制、家校评价值,确保教学质量稳中有升。

第五十三条 按规范上好体育课、体锻课,每天做广播操、眼保健操,积极开展“阳光体育”运动,积极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

第五十四条 积极开展各类艺术教育活动、艺术社团活动,发挥各学科的美育功能,培养学生高雅情操,提升学生审美能力,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五十四条 树立“以科研为先导,向科研要质量”的意识,扎扎实实地开展好学校教育科研,提升学校领导、教师和学生的整体素质。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教师多出研究成果。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

第五十六条 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合力育人机制,推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有效衔接。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的问题,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五十八条 学校要求教师(特别是班主任)经常、主动、广泛联系家长, 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引导家庭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成才观,发挥家庭教育在育人中的基础作用。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拓校外教育资源,通过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为教师和学生提供受教育的优良条件。

第六十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在社区发挥积极作用。学校积极向社会开放教育资源,为社区、军队等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二条 学校积极参与社区教育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为学校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的周边环境。学校依靠居委会、派出所(警署)等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共同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确保学校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德育、军训、劳动、技术教育、社会公益劳动等校外教育活动基地,促进学校与社会多种形式的结合。拓展学校德育渠道,完善学校德育教育网络。

 

第九章  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为公办学校,是国家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有关财务预结算、会计事务等事项由普陀区教育局结算中心办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普陀区教育局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及《教育收费一览表》向学生收取相关费用,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酌情减免。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接受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向学校捐赠捐资,所获得资助和捐赠将全部上交普陀区财政局。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于教育资金实施专款专用。严格遵循请购和验收报销制度,并做到开源节流,不断提高学校财力的有效利用率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六十九条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做到绿化、美化、净化,创造良好的文化和育人环境。

第七十条 努力按上海市规范标准配齐教学设备、设施、场、馆、室,创造条件逐步更新装备,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建立和健全设备、设施、场、馆、室的使用管理制度,提高专用场所使用效益。

第七十一条 制订并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合理使用资金,用好、管好经费。每年年初制定经费预算计划。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七十二条 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收费。

第七十三条 学校的房屋、土地资源、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移作他用。

第十章  学校办学监督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学校总支部委员会对学校办学实施组织监督。

第七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办学实施民主监督,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绩效等状况实行民主评议和考核。

第七十六条 学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察监督,接受上级政府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七十七条 学校接受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督导室对学校办学的政府监督。

第七十八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学校办学实行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订。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

第八十条 本章程修改权在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在校长室。修改提议获得参会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有效多数票方得以修改,并报普陀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