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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9-01 12:00:00  点击量:
 

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价费〔201513

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推进本市教育综合改革,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上海市定价目录》,现就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
代办服务性收费是中小学(幼儿园)为在校学生(幼儿)提供确有必要的代办服务性项目时,按照非营利原则,在学生(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收取的相关费用。
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由市教委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目前高中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教学服务类、代收类、生活类三大类14项;义务教育阶段主要有课外教育活动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校服费、餐费和校车费5项;幼儿园阶段包括保育服务类、教育服务类和其他类收费项目三大类9项。各阶段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详见附件1
二、关于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标准按照本市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由中小学(幼儿园)结合办学实际,按照非营利原则自主制定。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应于秋季学期开学起执行。
(三)中小学(幼儿园)目前执行的收费标准仍然有效,如调整原有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应按照以下流程实施:
1.按照中小学(幼儿园)自身办学实际,在明确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范围内选择收费项目,将有关事项提前告知学生(幼儿)家长,听取意见。
2.根据学生(幼儿)家长反馈意见,召开学生(幼儿)家委会专题会议讨论审议学校(幼儿园)代办服务拟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形成具体意见。家委会应按照本校制定的家委会制度或章程,充分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体现家长对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工作的知情权、评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维护学生(幼儿)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3.依据家委会意见明确的收费标准,中小学(幼儿园)选择提供代办服务的单位,或在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公开招募的供给单位中选择。供给单位确定后,需签订相关合同(协议)。政府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提供代办服务的单位确定后,应作为中小学(幼儿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审定,在开学收费前向社会公示,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区县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报告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
在向社会公示前,家长委员会、学校(幼儿园)以及区县教育部门任何一方对拟调整的标准表述异议的,视作调整标准工作不成熟,仍按各中小学(幼儿园)原有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执行。新建中小学(幼儿园)收取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上述程序执行。
三、关于代办服务性收费公示
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定期发布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各区县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做好代办服务性收费公示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公示本校(园)实际执收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学校(幼儿园)向学生(幼儿)家长收取代办服务费时,应事先书面征求学生(幼儿)家长意见,并明确告知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由其自愿选择,按规定收费和管理使用,未经告知,一律不得收费。
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代办服务性收费动态管理制度,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的咨询。
四、加强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
 (一)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各区县物价、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幼儿园)调整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的事前指导,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
  (二)代办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幼儿)家长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中小学(幼儿园)和教师不得在为学生(幼儿)代办服务的过程中获取任何利益,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侵害学生(幼儿)利益。确有折扣,应按实计入中小学(幼儿园)账户,与学生(幼儿)家长按实结算,不得挪作他用。
  (三)代办服务性收费应按公示标准收取,据实结算,在学期结束时向学生(幼儿)家长发放用款清单,多退少不补。
  (四)代办服务性收费应当由中小学(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使用规定的票据。代办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代办服务性收费资金。
  (五)要继续做好各项帮困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对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有条件的逐步加大对在校(园)贫困学生(幼儿)的减免和资助力度。
  (六)各区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工作政策的培训宣传,完善提供代办服务单位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中小学(幼儿园)家委会参与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工作加强指导,细化家委会审议并形成具体意见的程序;对中小学(幼儿园)上报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时分析研判,对标准异常的收费项目及时开展专项调查,保持区域内公办学校校际间代办服务性收费水平基本相当。各区县教育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所属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收费的管理,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超范围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除清退违规收费外,对相关人员和学校(幼儿园)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逐步建立平时检查与集中检查、自查与检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认真制定工作计划,自觉规范代办服务性收费行为,自觉接受各级价格、教育、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15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